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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因为“熟人介绍”而忽视法律

时间:2023-05-08 15:10:23    来源:东方资讯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招聘员工及办理入职、离职手续时都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通过熟人推荐介绍来招聘员工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由于招聘成本的原因,熟人介绍有可能是主要的招聘方式。

但需要提醒的是,企业通过熟人介绍来招用员工时,切不可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只有10个员工的贸易公司,需要招聘一名业务员。这时甲公司总经理郭某的朋友李某推荐了黄某。甲公司和黄某面谈后决定录用黄某,入职前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000元,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订立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黄某入职后向甲公司提出,由于其还在领取低保,故要求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会保险费,公司额外再给他每月1000元。

因黄某是熟人介绍,提的要求似乎也不损害公司利益,甲公司就同意了黄某的要求,且没有留下书面凭据。

令甲公司意外的是,黄某工作10个月后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以月工资5000月为基数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9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4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同时,黄某还向社会保险部门投诉,要求甲公司以5000元为基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最后,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因甲公司未在黄某入职30天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应从第2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合计45000元;又因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郭某以该理由辞职,故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另外,甲公司还被责令为黄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黄某的仲裁请求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是完全有依据的,而对于甲公司来说,正是因为黄某是经熟人介绍入职的,所以甲公司忽视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未保留能够证明与黄某协商一致的4000元月工资标准、黄某主动不签劳动合同以及提出为领取低保不交社会保险费的事实的证据,从而过于轻信黄某,导致甲公司受到了重大损失。

我们认为,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招聘员工及办理入职、离职手续时都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需要知晓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是不足以排除法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的。本文所引案件的结果,对于一个小微企业来说可谓是损失惨重的,企业应引以为戒,在招聘员工时,无论是通过公众招聘还是熟人推荐招聘的员工,都不能忽视法律的规定,一定要把法律放在人情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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